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290號
ILDM,113,訴,290,202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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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訴字第2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欣怡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
字第154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
113年5月16日上午10時30分整,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瑜
書記官 蔡嘉容
通 譯 林芝羽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李欣怡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李欣怡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淪為詐欺集 團遂行詐欺犯罪,用以匯入詐欺之贓款後,再用提領或轉帳 方式,將詐欺所得之贓款領出或轉出,使偵查犯罪之人員與 被害人均難以追查此詐欺犯罪所得財物,而掩飾詐騙集團犯 罪所得之去向,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掩飾詐欺取財 不法犯罪所得去向及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 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LINE暱稱「張東城」之指示,將其所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帳 號,以LINE傳送予「張東城」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 「張東城」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訊後,即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所示 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匯款附表所示金額款項 至本案帳戶內。隨後李欣怡自幫助詐欺、洗錢之犯意提升為 共同詐欺、洗錢之故意,於不詳時地,依「張東城」指示, 數次將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購買虛擬貨 幣轉至「張東城」提供之虛擬貨幣錢包地址,以此等方式參 與詐欺集團分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 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嗣經附表所示之人察覺



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 段、第33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 1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2。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本案經檢察官陳怡龍起訴,檢察官林小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蔡嘉容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外,不得上訴。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廖玉鳳 (未提告) 於112年3月13日某時,以LINE暱稱「簡祐祥」之人向告訴人佯稱:家人需要幫忙,需協助轉帳匯款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因而依其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內。 112年3月13日12時23分許 1,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謝玟婷 (提告) 於112年3月20日某時,以LINE暱稱「陳啟超」之人向告訴人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可期、穩賺不賠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因而依其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內。 ⑴112年4月4日21時26分許 ⑵112年5月3日15時5分許 ⑶同年5月9日22時41分許 ⑴3萬元 ⑵2萬元 ⑶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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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