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59號
ILDM,113,單禁沒,59,2024053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盟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13年度執聲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凈重0.7825公克)併同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盟浩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 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021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查扣之海洛因1包經送請鑑驗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是該包海洛因應屬違禁物品 ,爰依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海洛因係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11條第1項所明定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業經臺灣宜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4月12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 02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1年5月2日以 111年度上職議字第4169號處分書駁回確定,於113年5月1日 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 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 卷可稽。又扣案之粉末1包,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 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毛重1.0159公克、淨重0.78 45公克、取樣0.002公克、驗餘凈重0.7825公克),有該院 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足認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 否,就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併同無法完全析離之包 裝袋1個,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