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陳建發
陳柏維
陳嘉珮
被 告 張應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
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8號被告張應華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 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