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衣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恆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 陳怡文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到期日) 1 洛亞有限公司 郭游娥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未記載 359,000元 SD1211213 1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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