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03號
SLDV,113,補,603,2024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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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3號
原 告 李瓊妮
李瓊娜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大稻埕教會

法定代理人 柯智仁
被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春生堂大稻埕基督長老教會

法定代理人 柯智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均如
附表所示;至訴之聲明第3、4項係附帶請求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附表:(幣別:新臺幣)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第一審裁判費 李瓊妮 639,588元 6,940元 李瓊娜 319,794元 3,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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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