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李志郁
吳惟芬
吳慧菱
吳伯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壎文律師
賴建豪律師
被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被 告 劉至民
林聖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
上 一
複代理人 姚逸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0,56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7,1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