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48號
SLDV,113,補,448,202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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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胡雪紅


被 告 李育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貳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分別定有 明文。又塗銷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可否行使不動產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請求權,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 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47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4年11月5日以臺北市士林 地政事務所北投字163120號、以被告為義務人之預告登記全 數予以塗銷,堪認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 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 實價查詢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及屋齡之 不動產於本件起訴時每平方公尺之交易單價為新臺幣(下同 )12萬8,242元,則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合計為5 ,024萬5,76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從而,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5,024萬5,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萬4,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編號 建物 門牌號碼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相近條件房地之交易單價(新臺幣)(元/平方公尺) 價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及坐落同區段130地號土地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 399.02 (總面積52.56 +平台 7.32 + 地下層339.14) 1萬分之412 12萬8,242元 210萬8,250元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及坐落同區段130地號土地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71.73 (總面積58.87+陽台7.32+共有部分302.88×1萬分之183=71.73) 全部 12萬8,242元 919萬8,799元 3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及坐落同區段130地號土地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 71.73 (總面積58.87+陽台7.32+共有部分302.88×1萬分之183) 全部 12萬8,242元 919萬8,799元 4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及坐落同區段130地號土地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100.48 (總面積80.96+陽台8.68+花台0.99+雨遮2.1+共有部分302.88×1萬分之256) 全部 12萬8,242元 1,288萬5,756元 5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及坐落同區段130地號土地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 100.48 (總面積80.96+陽台8.68+花台0.99+雨遮2.1+共有部分302.88×1萬分之256) 全部 12萬8,242元 1,288萬5,756元 6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及坐落同區段130地號土地 臺北市○○區○○○路00巷0○0○0○0號門牌房屋地下層 928.34 30分之1 12萬8,242元 396萬8,406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10萬8,250元+919萬8,799元+919萬8,799元+1,288萬5,756元+1,288萬5,756元+396萬8,406元=5,024萬5,7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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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