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96號
SLDV,113,補,396,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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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 告 賴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翔斌、曹富傑曹翔斌之父、曹翔斌之母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利息部分屬起訴
後之法定遲延利息,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2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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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