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56號
SLDV,113,補,156,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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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蕭瑞草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有銘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1,3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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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