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87號
SLDV,113,聲,87,202405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李揚俊
相 對 人 蔡茂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
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