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7號聲 請 人 李揚俊 相 對 人 蔡茂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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