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葉人瑄(原名葉怜余)
代 理 人 黃正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葉人瑄(原名葉怜余)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 務,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7號裁定免責確定, 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 7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 核閱無誤,堪認屬實。準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其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