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22號
SLDV,113,消債更,22,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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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債 務 人 陳泰均(原名陳溙億、陳泰均陳珍霈




代 理 人 鍾欣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6,095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亦有明 定。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 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 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亦為消債條例第 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所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6,095元【(10+1)×43× 15-1,000=6,095】;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 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1.提出債務人民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 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3.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 、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4.提出債務人名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估價報告。  5.提出債務人名下車牌號碼ARL-1897號汽車之行照影本及估 價單。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是 否有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並更正債 權人清冊。
  6.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 市中山區德惠街9號3樓)申請查詢債務人本人於各金融機 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並提出之。若無帳戶,亦請提 出查無帳戶資料之證明。
  7.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及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 幣及證券帳戶)自民國110年10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 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
  8.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 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 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0年1 0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 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 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9.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 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 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10.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0年10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 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110年10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 有無工作,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 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未能提出由僱主出具之薪資 證明,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



、內容、實際收入金額)。
 11.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其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 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 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 ,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2.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並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 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 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 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3.說明債務人現實際居住於何處、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 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建物謄本 。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 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14.提出受扶養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10 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13年1月以後 列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在學證明文件 ,並說明受扶養人現居住何處、有無工作及收入狀況。  15.提出受扶養人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110至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13年1月以後列印之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所有扶養義務人 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 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6.請說明債務人每月須支出扶養費用之實際數額。  17.債務人自陳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規定,並核以112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9,64 9元之1.2倍即23,579元(計算式:19,649元×1.2=23,579 元)。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 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總計已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 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 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 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18.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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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