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債 務 人 李立鈞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附件:
1.債務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12年之資料請 待報稅完畢後予以補正)。
2.請提出代理人李立仁之送達地址,並重新提出委任狀。3.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即110年12月至000年00月間有無處分債 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4.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繼承他人財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或未完成分 割之情事?如有,請提出被繼承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所繼 承遺產之目錄,及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核定文件(如完稅或免 稅證明)。另如已經完成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但繼承是在聲 請更生前2年內(含聲請調解或更生起迄今)開始(即被繼承
人於聲請前2年內死亡)者,也請陳報上開繼承事項,另請一 併陳報繼承所得遺產之去向。
5.陳報債務人名下除車號000-0000車輛外,是否有其餘汽機車? 如有,請提出行照,並與車號000-0000車輛一併提出車輛目前 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債務 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 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 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機構為債權 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
6.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 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0年12月起迄今之 內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 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若因資料過多遭銀行彙整,請向銀行 另行申請彙整區間之交易明細。並請一併說明該等帳戶自110 年12月起迄今各筆金額超過10,000元之收入/支出交易原因( 可以直接在所提明細上以正楷手寫標註,或另外整理表格提出 。債務人先前已提出部分帳戶明細,請檢查債務人所提帳戶明 細有無遺漏,縱無遺漏,亦應陳報如前述金額以上之交易原因 )。
7.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 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縱無 投保商業保險,同業公會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8.說明債務人自110年12月迄今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 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包含但不限 於虛擬貨幣、NFT)?如有,請陳報該商品、財物及權利之現 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9.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110年12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 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計算方式、津貼、補助、加班費、 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任職期間之薪資 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 強制執行後之餘額)。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 載大約收入金額(含津貼、補助、加班費、業績獎金、年終及 三節獎金等)
10.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 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 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1.說明聲請前二年內即自110年12月迄今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
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國民年金 及其他各項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 受領各項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 (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2.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 權狀代替)。
13.提出債務人父親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配偶 、子女)之11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 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12年之資料請待報稅完畢後予以補正 )。並陳報債務人父親及所有扶養義務人有無工作或其他收 入,若有,請提出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 影本;並說明債務人父親之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 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之父親之扶養費用,若未支出 ,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4.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 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15.債務人於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有富邦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利息所得」13元、美商婕斯環 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給付之「執行業務所得」48,000元, 請說明給付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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