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103號
SLDV,113,消債更,103,2024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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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
債 務 人 陳俊源
代 理 人 官朝永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
定有明文。茲依同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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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