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柯慶長
代 理 人 郭榮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北市八里大眾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八里大眾廟捐助暨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新北市八里大眾廟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六條、第九條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 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 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又 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 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 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 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 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 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 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 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 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㈠第01199號函 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北市八里大眾廟董事長 ,因前開財團法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業經董監事於民國113 年3月18日召開第4屆第1次董監事聯席會決議修改如附表所 示,為此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等語,並提 出前開董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暨簽到簿、新北市政府函文、 法人登記證書、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財團法人新北市八里大眾廟捐助暨組織 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第6
條、第9條所示內容,經本院參酌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民政 局函文之意見後,認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 與民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應 予准許。至附件修正對照表第2條部分,僅修改法人主事務 所地址,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 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聲請人此部分 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