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771號
SLDV,113,司繼,771,2024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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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楊子逸
法定代理人 張芃欹
楊政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
正之事項:
(一)說明被繼承人之負債金額、各項財產價值,並提出被繼承人
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名下土地最新土地登記謄本、遺產
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遺產所在地相關實價登錄資料以釋
明本件被繼承人所遺各項財產現值。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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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