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0501號
SLDV,113,司票,10501,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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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501號
聲 請 人 陳文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0元,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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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