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501號聲 請 人 陳文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0元,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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