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77號
SLDV,113,司拍,77,202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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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榮翠華
相 對 人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2 年4 月27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上開期日之借貸債務之清償責 任,設定1,80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13 年 4 月26日,經112 年4 月28日登記在案。上開借款之借款期 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款契約書內,相對人 屆期經催告仍未償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催告存證信函及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等件,本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 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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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