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9645號
SLDV,113,司執,39645,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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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9645號
債 權 人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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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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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盈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居所係在嘉義縣,有債 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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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