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59號
SLDV,113,勞補,59,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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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9號
原 告 陳品軒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私立江氏智慧型文理短期補習班寧曉君
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7,509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工資涉訟,
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
應暫繳之裁判費為517元【計算式:1,550元×1/3=517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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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