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7號
原 告 愷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逸君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護標、王美英等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葉護標、王美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112年12月11日所為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2
萬3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零參拾柒元,
應繳裁判費柒仟玖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肆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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