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代 理 人 林士傑
相 對 人 周天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周天麟」之記載,應更正為「周天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姓名之記載,有 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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