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吳泓寬
相 對 人 英商福利德有限公司Bullitt Group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黃嘉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英商福利德有限公司Bullitt Group Limite
d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其固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惟未就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一節
釋明之,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
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約定受償帳
戶存摺封面及自相對人應履行日迄今之內頁明細(提出之內頁要
連續不中段;如為網路列印者,需可辨識戶名、帳戶為何),或
其他程度相當足徵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之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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