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777號
SLDV,112,訴,777,2024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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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77號
上 訴 人 洪秀梅


被 上訴 人 高黃瑞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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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