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199號
SLDV,112,訴,1199,2024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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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99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


訴訟代理人 陳力寧


被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曾禎祥律師
萬 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金上字第二號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金上字第二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亦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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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