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61號
SLDV,112,補,761,202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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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6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譚大智
譚明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足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
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查原
告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譚大智譚明華之住居所,本院已
依原告聲請調取相關資料,原告應向本院聲請閱卷後具狀補
正之。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
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
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
代位訴外人即債務人譚明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
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
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以繼承為原因,由臺
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以收件字號111年士林字第1570號所為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為譚明麗及被告公同共有,依
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譚明麗就系爭不動產可獲
得之利益計算之,而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8,294,2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譚明麗
應繼分比例為3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98,08
0元(計算式:18,294,240元×1/3=6,098,080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3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
判費5,620元(見本院卷第10頁),原告尚應補繳55,77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建物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註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958.00 譚大智:10000分之131 譚明華:10000分之131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21.00 譚大智:10000分之131 譚明華:10000分之131 3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6樓) 層次:115.52 陽臺:13.23 花台:1.92 譚大智:2分之1 譚明華:2分之1 共有部分: 同區段22915建號 面積348.8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2 (起訴狀附表漏載) 4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00號房屋地下層) 層次:89.06 譚大智:20000分之253 譚明華:20000分之253 (起訴狀附表誤載為20000分之253) 共有部分: 同區段22915建號 面積348.8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39 (起訴狀附表漏載)
附表二: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所示,與系爭房地相近路
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點之交易價格約為每
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9,069元(含土地、建物及車位),
而系爭房地建物總面積為141.74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115.52
+陽臺13.23+花台1.92+共有部分8.79(計算式:348.87平方公尺
×252/10000,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層次2.35(計算式8
9.06平方公尺×253/10000,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共有
部分0.03(計算式:348.87平方公尺×39/10000×253/10000,小
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141.74】,則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
交易價格約為18,294,240元(計算式:129,069元×141.74平方公
尺=18,294,2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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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