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39號
SLDV,112,補,1239,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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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39號
原 告 張定雄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複代理人 吳昌翰律師
巫政澔律師
被 告 張林阿月
訴訟代理人 佘遠霆律師
追加被告 張川祈
張靜怡
張晏瑜
張子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格
,應以市價為準,法院亦非不得以政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
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83號、
105年度台抗字第504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及
追加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表二所示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及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故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即應以原告請求被告及追加被告移轉系爭土地之範圍,其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28萬6,861元(計算式詳附表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
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一:系爭土地
土地部分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土 地 面 積 (平方公尺) 起訴時公告現值 (元/㎡) 原告請求各被告移轉之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1 新北市 八里區 楓櫃 180 775.68 10,700 見附表二 2 新北市 八里區 楓櫃 000-0 0000.73 10,700 見附表二 3 新北市 八里區 楓櫃 000 000 00,900 見附表二 4 新北市 八里區 楓櫃 184 980.02 15,100 見附表二 5 新北市 八里區 楓櫃 000 000 00,700 見附表二 新北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原告係於113年5月17日追加起訴,故該土地之價額應以113年度公告現值計算
附表二:
原告請求各被告移轉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 編號 所有權人 180地號 180-1地號 183地號 184地號 194地號 1 張林阿月 5/6 5/6 - - 45020/60000 2 張川祈 - - 100/1728 100/1728 - 3 張靜怡 1/36 1/36 25/1728 25/1728 9004/360000 4 張晏瑜 1/36 1/36 25/1728 25/1728 9004/360000 5 張子渝 4/36 4/36 - - 36016/360000 合計 全部 全部 150/1728 150/1728 324144/360000 = 2251/2500
附表三: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計算式:土地面積× 公告現值× 原告請求各被告移轉之權利範圍 180地號 180-1地號 183地號 184地號 194地號 訴訟標的價額 8,299,776 12,912,011 231,519 1,284,575 5,558,980 合計 28,286,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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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