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2年度,75號
SLDV,112,消債清,75,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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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
債 務 人 葉淂嫀(原名葉菁菁)

代 理 人 葉佳
周碧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葉淂嫀(原名葉菁菁)自民國○○○年○月○○○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 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第75條第2 項規定,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 額者,推定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前項但書情形準用之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 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2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151條第7項 至第9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 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 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定。又消債 條例之立法目的,在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 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 但書規定所稱「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情 形,僅須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判時存在,即為已 足,至於該情形究係於何時發生,法無明文規定,即不應增 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不以協商或調解成立後始發生者為限, 並與債務人於協商或調解時能否預見無關,以貫徹消債條例 之立法目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債務清償 方案成立,嗣因婆婆中風,每月須支出醫療、看護費用,並 須扶養未成年子女2人,入不敷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 且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難以履行協商方案而毀諾。 又債務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一)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 人清冊(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5號卷 【下稱新北調解卷】第11-13頁背面)、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見新北調解卷第14頁)、109至111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新北調解卷第15-16頁,本院 卷第32頁)、收入切結書(見新北調解卷第17頁)、勞保/ 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見新北調解卷第18-19頁 )、現戶戶籍謄本(見新北調解卷第20頁)、郵局及銀行帳 戶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33-60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見本 院卷第66-67頁)、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卷 第75頁)為證,並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 2年8月21日陳報狀暨所附協商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26-28 頁)可稽。
(二)參酌債務人現年51歲,居住在新北市淡水區,自陳罹患糖尿 病,因血糖、血壓高引發視力障礙,併發白內障且無法開刀 ,從事推拿、按摩工作,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0,000 元,及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約15,411元(見新北調解卷第 6-7頁、第17頁,本院卷第29頁),核與前述事證大致相符 ,所陳每月支出亦未逾依113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16,400元之1.2倍即19,680元之計算標準,尚值採認,足 認債務人每月收入實已不敷支出,尚無餘額可供還款,衡以 其罹患糖尿病、視力障礙情形,難以期待短期內提高還款能 力,顯然不足以繼續履行每月還款18,000元之協商方案(見 本院卷第26-27頁),堪認債務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難以履行協商方案,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9項準用第7 項但書規定,自仍得聲請清算。又債務人名下別無其他財產 (見新北調解卷第14頁),相較所陳報債務總額已達1,210, 489元(見新北調解卷第3頁、第9-10頁),經綜合評估其財 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 。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 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清算,即屬有據。依前 開說明,應予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 程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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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