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7號
債 務 人 林其蓁即林雲敏
代 理 人 陳雨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 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 字第24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 院卷第2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亦有 債務人提出收入證明切結書影本在卷足憑(見本院111年度 消債更字第241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201頁)。再觀諸債 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第1 至40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210元,第41至72期每期 清償3,820元,總清償金額170,640元,清償成數為4.05%。 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742,800元,扣除必要 支出732,000元後,餘額為10,800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 致過低。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 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 財產尚有保單價值之解約金總額為1,894元(見本院消債更
卷第211頁、第216頁)存卷可考。債務人願提供等值現金, 於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24元,合計1,728元 ,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八里區,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9,000 元,尚低於內政部公布新北市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標準19,680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 生活程度,應屬合理。另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 支出母親扶養費2,500元(扶養義務人共4人)及2名未成年 子女扶養費11,499元(扶養義務人共2人,即負擔女兒每月8 ,599元、112年入學大學之兒子每月2,900元),上開扶養費 合計13,999元,均未逾上開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半 數,亦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 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 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自陳從 事檳榔代包零工,每月收入約28,500元,有債務人提出之收 入切結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0頁),另每月領有租金補 助5,400元及污水處廠回饋金417元(即5,000元/12個月), 合計每月收入共計34,317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為1, 318元(計算式:34,317元-32,999元=1,318元),已將其中 逾9成之1,186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 之能事。且債務人願於未成年子女大學畢業後,將該部分扶 養費2,900元之九成即2,610元納入清償,以增加還款金額, 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6年72期。 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第1期至第40期每期清償1,210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㈠」欄所示。第4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3,820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㈡」欄所示。 3.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4.債權總金額:4,217,194元。 5.總清償金額:170,640元。 6.總清償比例:4.05%。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受分配金額㈠ 每期受分配金額㈡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7,361元 000元 000元 2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683元 000元 000元 3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74元 000元 000元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21元 000元 000元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55元 000元 000元 合 計 4,217,194元 1,210元 3,820元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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