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424號
SLDV,111,重訴,424,2024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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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梁許淑鶴
梁貞雄
梁貞祥
梁美麗
梁美惠
鄒立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三九貿易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
柒拾貳萬玖仟捌佰參拾玖元,應徵裁判費肆萬貳仟零肆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
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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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三九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九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