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01號
上 訴 人 李明義
李振卿
李振奇
李文忠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蔡宜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7萬8,18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
,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