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3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軒轅教
法定代理人 熊芳信
訴訟代理人 李璧合律師
被 告 馮中炘
洪鑀瑄即洪林淑芬之承受訴訟人
洪楷翔即洪林淑芬之承受訴訟人
洪于婷即洪林淑芬之承受訴訟人
洪茂哲即洪林淑芬之承受訴訟人
洪烟清即洪林淑芬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培寬律師
被 告 鄭崇文律師即陳玉鳳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一百年度上字第一0五0號確認會 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 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裁定命在前揭民事事 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 050號民事判決影本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08號民事 裁定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83至102頁)。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