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3年度,7號
SLDM,113,重附民,7,202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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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林○靖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林○伶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源波
原 告 阮氏燕即NGUYEN THI YEN(越南籍人)

潘文方PHAN VAN PHUONG(越南籍人)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衛航律師
被 告 周俊男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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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