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選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仲明
選任辯護人 蔡宜臻律師
孫銘豫律師
被 告 沈儀穎
選任辯護人 鄭錦堂律師
李保祿律師
被 告 王凌美
溫春德
尤泓仁
江雪嬌
謝銘峻
楊川霆
劉耀鴻
羅火欽
葉倫萬
陳昌煜
石振宏
羅素勤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2年度選偵字第28號、第29號、第32號、第33號、第37
號、第39號、第42號、第43號、第45號、第46號)及移送併辦審
理(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偵字第81號、113年度選偵字
第47號、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審理,而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均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