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113年度,1號
SLDM,113,選訴,1,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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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選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仲明



選任辯護人 蔡宜臻律師
孫銘豫律師
被 告 沈儀


選任辯護人 鄭錦堂律師
李保祿律師
被 告 王凌



溫春德



尤泓仁



江雪嬌


謝銘峻



楊川霆


劉耀鴻



羅火欽



葉倫萬


陳昌煜



石振宏



羅素勤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2年度選偵字第28號、第29號、第32號、第33號、第37
號、第39號、第42號、第43號、第45號、第46號)及移送併辦審
理(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偵字第81號、113年度選偵字
第47號、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審理,而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均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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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