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40號
SLDM,113,訴,40,2024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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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宏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113年度訴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宏達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宏達(下稱上訴人)因詐欺等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113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 判處有罪在案,前開判決書並於113年4月2日送達其住所即 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由其同居人即其姊收受而生 合法送達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不服該 判決而於113年4月18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 法自有未合。茲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 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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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