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長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30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長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