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285號
SLDM,113,訴,285,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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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長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30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長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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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