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9號
SLDM,113,訴,19,2024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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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文輝




選任辯護人 沈孟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文輝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 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江文輝前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之相關證 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加重強盜罪、恐嚇危害安全罪, 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之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 上之罪,基於人趨吉避凶之本性,常伴有高度逃亡之風險, 且被告於員警獲報到場後,突然情緒激動,起身欲離開而抗 拒警方執法,為員警予以管束,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在卷為證 ,又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訊問時亦坦承擔心被抓後就看不到 老婆跟小孩了,復考量被告前有多次通緝之紀錄,有事實足 認有逃亡之虞,而被告所為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故依比例 原則衡酌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應 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裁定羈押,並裁定被 告應自113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限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5月30日訊問被告 ,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 認被告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3 月,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多次通緝之紀錄, 其日後再行逃匿以規避審判、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故認 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仍存在,又本案雖已宣判,惟檢察官及 被告均得上訴,尚未定讞,甚而確定後之執行程序尚待進行 ,並非已經終結,若改採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



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之審判程序或判決確定後 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 自113年6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容萱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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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