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定興 (原名歐瑋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字第1437號、113年度執聲字第43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歐定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定興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次按數罪併罰,應依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 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 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 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 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 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 違,難認適法。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 分別確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 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茲聲 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 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1至4所示之罪,雖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 字第25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79日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 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
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5所判處拘役之總和1 34日為重,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 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 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 ,並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並諭 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16日 111年7月21日 111年7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調院偵字第2038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1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18號 112年度簡字第1067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13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4日 112年4月27日 112年6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18號 112年度簡字第1067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27日 112年5月23日 112年7月18日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71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89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00號 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5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79日確定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21日 112年3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0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95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043號 112年度湖簡字第27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0日 112年1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043號 112年度湖簡字第2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9日 113年2月15日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40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37號 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5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79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