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永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永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永信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 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 ,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 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 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 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 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 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 均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 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受刑
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見本院卷第7頁)附卷足憑,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受刑人 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又本院於裁定前,業以書面通知而予受刑人陳述 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表示應定有期徒刑1年等語(見本院卷 第63頁),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存卷可 參。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 礎,定其應執行刑,且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踰越刑法第51 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 示罪刑之總和有期徒刑2年10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 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附 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及附表編號1所 示之罪所示之有期徒刑4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3月。爰依 前揭說明,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 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 類型、行為態樣、手段,責任非難程度,並考量刑罰邊際效 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及受刑人 社會復歸之可能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至上開數罪併罰中之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 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揆諸上開說明 ,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邱永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2罪) 犯罪日期 112年8月30日 111年12月30日 112年2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446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973號、112年度偵字第4483號、第740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58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62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8日 112年6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58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6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25日 113年3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293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12號(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 3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2罪)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17日 111年7月23日 111年12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973號、112年度偵字第4483號、第740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625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6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13號(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