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火龍數位科技遊戲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暄貽
訴訟代理人 詹人豪律師
被 告 李宜庭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維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