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0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45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陸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文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期滿,該案所查扣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0665公克,經送鑑定檢出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於第二級毒品,有臺北榮民總醫院 111年2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 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 1 項、第40條第2 項自明。另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 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是檢察官自得單獨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字第1068號緩起訴 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6 月(自111年7月27日至113年1 月26日)期滿等情,有前揭案號緩起訴處分書可參;又員警 於該案所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鑑定,驗餘淨重0 .066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 民總醫院111年2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 定書可參(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203號卷 第50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至盛裝前揭甲
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因含毒品成分難以析離,應視為 查獲之毒品,均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毒品因鑑驗用罄 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 明。綜上,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