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6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發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0787、25752、26570號、112年度偵字第1877、6470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344、345、346、347、348、349、350、351
、35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2年度偵緝字第277號、112年度
偵字第7307、10719、12105號、113年度偵字第3879號),被告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發達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發達知悉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金融帳戶係個人理 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且在金融機構申請開立 金融帳戶並無特殊限制,一般人無故收集取得他人金融帳戶 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而預見將金融帳 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作為遂行詐欺取財或洗錢犯 罪之工具,藉此逃避執法人員循線追查,製造金流斷點,達 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 用,仍基於縱令他人將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用以從事詐欺取 財及洗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 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9日某時許,在新北市淡水 區某處,將其所申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徐芊惠所申請開立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以不詳方式交付與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自稱「番薯」之人,供他人作為取得詐欺所得款項 之轉帳帳戶。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犯罪者取得上開第 一銀行、永豐銀行、中信銀行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向如附表 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上開帳戶 內(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帳戶均如附表所示 ),旋遭轉匯至其他帳戶,以此方式造成金流斷點,達到掩 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作用。
二、證據標目
㈠犯罪事實全部
⒈被告於本院之自白(本院金訴卷二第150至151、175、182頁 )
⒉被告之偵查筆錄(偵緝277卷第41至47頁) ㈡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部分
如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資料
三、法令適用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 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修正為「在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尚須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始有適用,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並無有利 於行為人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 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㈡適用法條之說明
被告提供上開第一銀行、永豐銀行、中信銀行帳戶資料予「 番薯」,嗣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持以詐騙被害人,作為 取得或移轉犯罪不法所得使用,並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提領人頭帳戶內之特定犯罪所得,其行為已造成金流斷點, 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之 作用,即屬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定之一般洗錢犯行。 而被告主觀上對於其提供上開3帳戶予他人,可能將由詐欺 犯罪者持以詐騙被害人,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 ,並提領或轉匯詐欺所得款項得手,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 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當已有所預見,並容認其發 生而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主觀上確有 幫助他人遂行洗錢犯行之不確定故意,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 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㈢罪名及處罰條文
⒈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277號、112年度 偵字第7307、10719、12105號、113年度偵字第3879號移送 併辦意旨所載被告犯幫助一般洗錢罪、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 ,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
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併此指明。
㈣科刑上一罪
被告以一次提供上開3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之行為,幫 助詐欺犯罪者向被害人等26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是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一罪而以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所定 之刑處斷。
㈤法律上之減輕
⒈幫助犯減輕
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之。
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本件犯行坦承不諱,堪認已自白,是就 被告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部分,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四、量刑理由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上開第一銀行、永豐 銀行、中信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提供與「番薯」, 以此方式幫助遂行洗錢及詐欺取財犯行,增加被害人尋求救 濟及犯罪偵查之困難,助長詐欺犯罪,嚴重危害交易及金融 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非可取。
㈡就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之動機而言,並無特別應予斟酌之情事 。而詐欺犯罪者取得上開3帳戶後,所為詐欺及洗錢犯行造 成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金額分別如附表「 匯款金額」欄所示,所侵害財產法益之情節及程度難謂輕微 ;考量被告迄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綜上, 本件犯行之行為責任,在同類型事案中,並無格外從輕斟酌 之事由,應屬中度之範疇。
㈢惟考量被告於本件犯行前並無任何詐欺、洗錢或其他同種前 科紀錄,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自述所受教育程度為高 職肄業,目前從事餐飲業工作,月薪約新臺幣3萬2,000元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併依刑 法第4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五、沒收
㈠被告將上開第一銀行、永豐銀行、中信銀行帳戶之金融卡( 含密碼),交付與「番薯」,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持以 向被害人詐取財物,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上開物品係被告 所有,供其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惟上開物品既未經扣案,復 無積極證據足認現尚存在,考量上開金融卡本體財產價值低
微,且因人頭帳戶業經通報列為警示帳戶而失去作用,衡諸 上開物品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沒收或追徵, 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 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不妨被告刑度之評價,對於沒收制度 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 之重要性,而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另被告固將上開第一銀行、永豐銀行、中信銀行帳戶之金融 卡(含密碼)提供與「番薯」使用,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詐欺犯罪者持以提領款項,然依卷內事證,尚無任何證據足 資佐證被告因本件犯行獲取任何報酬或其他不法利得,應認 被告並無任何犯罪所得,自無庸諭知沒收。
㈢末按幫助犯僅係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加功,並無共 同犯罪之意思,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 無庸併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78號、89 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就詐欺取 財、洗錢正犯之犯罪所得,尚無從併為諭知沒收或追徵,附 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畊甫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思吟、鄭世揚、吳爾文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朱亮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資料 1 婁子義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1 111年4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婁子義,並佯稱:可下載投資應用軟體操作獲利云云,致婁子義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9分許 50,000元 林發達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婁子義之警詢筆錄(偵25805卷第25至26頁) ⒉婁子義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偵25805卷第28至32頁) 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25805卷第15至19頁,偵20787卷第107至127頁,偵16421卷第45至49、81至115頁,偵23663卷第21至26頁,偵24240卷第29至38頁,偵6470卷第49至78頁,偵7307卷一第264至272頁,偵10719卷第27至30頁,偵12105卷第23至30頁,偵2392卷第27至35頁) ⒋帳戶個資檢視(偵25805卷第23頁,偵16421卷第23頁,偵23663卷第19頁,偵7307卷一第21頁,偵10719卷第33頁,偵2392卷第51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5分許 50,000元 111年5月12日中午12時50分許 50,000元 2 高郁涵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2 111年2月22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高郁涵,自稱「sunnie」、「合庫證券陳建榮」,並佯稱:可加入投資群組,穩賺不賠,可使用應用軟體操作投資云云,致高郁涵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分許 113,245元 林發達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高郁涵之警詢筆錄(偵20787卷第83至86頁) ⒉高郁涵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譯文(偵20787卷第91至104頁) 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25805卷第15至19頁,偵20787卷第107至127頁,偵16421卷第45至49、81至115頁,偵23663卷第21至26頁,偵24240卷第29至38頁,偵6470卷第49至78頁,偵7307卷一第264至272頁,偵10719卷第27至30頁,偵12105卷第23至30頁,偵2392卷第27至35頁) ⒋帳戶個資檢視(偵25805卷第23頁,偵16421卷第23頁,偵23663卷第19頁,偵7307卷一第21頁,偵10719卷第33頁,偵2392卷第51頁) 3 李勁達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3 111年6月中旬某日,以LINE聯繫李勁達,自稱「Aileen婷婷」,並佯稱:可代操作股票投資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李勁達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6月15日上午11時5分許 3,000元 徐芊惠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李勁達之警詢筆錄(偵25752卷第25至29頁) ⒉證人徐芊惠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偵25752卷第8至9、16至17、217至219頁,偵26570卷第13至20頁,偵23744卷第8至9、250至252頁) ⒊李勁達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偵25752卷第57、77至97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掛失/變更異動資料(偵25752卷第100至105、223至271頁,偵26570卷第89至94頁) ⒌帳戶個資檢視(偵25752卷第158頁) 4 王英旭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4 111年6月15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王英旭,自稱「範仲元」、「婷婷」,並佯稱:可操作股票投資,並享有配額金云云,致王英旭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3分許 3,000元 徐芊惠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王英旭之警詢筆錄(偵25752卷第31至33頁) ⒉證人徐芊惠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偵25752卷第8至9、16至17、217至219頁,偵26570卷第13至20頁,偵23744卷第8至9、250至252頁) ⒊王英旭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偵25752卷第49至51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掛失/變更異動資料(偵25752卷第100至105、223至271頁,偵26570卷第89至94頁) ⒌帳戶個資檢視(偵25752卷第158頁) 5 林宗一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5 111年6月15日中午12時14分前之某時許,以LINE聯繫林宗一,自稱「Aileen婷婷」、「IMC市場交易員健峰」,並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提供款項云云,致林宗一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6月15日中午12時14分許 3,000元 徐芊惠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林宗一之警詢筆錄(偵26570卷第83至86頁) ⒉證人徐芊惠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偵25752卷第8至9、16至17、217至219頁,偵26570卷第13至20頁,偵23744卷第8至9、250至252頁) ⒊林宗一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26570卷第139至141、161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掛失/變更異動資料(偵25752卷第100至105、223至271頁,偵26570卷第89至94頁) ⒌帳戶個資檢視(偵25752卷第158頁) 6 林建志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6 111年3月中旬某日,以交友軟體聯繫林建志,並佯稱:可小額投資外匯,須依指示匯款、繳納稅金云云,致林建志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5月16日上午9時48分許 100,000元 林發達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林建志之警詢筆錄(偵16421卷第9至10頁) ⒉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25805卷第15至19頁,偵20787卷第107至127頁,偵16421卷第45至49、81至115頁,偵23663卷第21至26頁,偵24240卷第29至38頁,偵6470卷第49至78頁,偵7307卷一第264至272頁,偵10719卷第27至30頁,偵12105卷第23至30頁,偵2392卷第27至35頁) ⒊帳戶個資檢視(偵25805卷第23頁,偵16421卷第23頁,偵23663卷第19頁,偵7307卷一第21頁,偵10719卷第33頁,偵2392卷第51頁) 7 吳錦雲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7 111年4月上旬某日,以LINE聯繫吳錦雲,自稱「沈家棟」、「FUEX客戶經理-陳馨怡」、「雯雯」、「周文輝」,並佯稱:可投資比特幣,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吳錦雲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5月13日中午12時49分許 1,000,000元 林發達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吳錦雲之警詢筆錄(偵17565卷第9至10頁) ⒉吳錦雲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申請書收執聯影本(偵17565卷第13至18頁) ⒊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17565卷第25至27、41至130頁,偵24953卷第15至23頁,偵22936卷第41至44頁,偵1877卷第21至24頁) ⒋帳戶個資檢視(24953卷第37頁,偵22936卷第19頁,偵1877卷第11頁) 8 曾秀文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8 111年4月上旬某日,以LINE聯繫曾秀文,自稱「理財老師黃鴻達」,並佯稱:可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曾秀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5月11日上午11時17分許 50,000元 林發達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曾嘉緯之警詢筆錄(偵17566卷第9至10頁) ⒉證人曾秀霞之警詢筆錄(偵17566卷第11至12頁) ⒊曾秀霞提供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存摺封面影本(偵17566卷第19至21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17565卷第25至27、41至130頁,偵24953卷第15至23頁,偵22936卷第41至44頁,偵1877卷第21至24頁) ⒌帳戶個資檢視(24953卷第37頁,偵22936卷第19頁,偵1877卷第11頁) 9 李曉雲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9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3分許前之某時許,以LINE聯繫李曉雲,自稱「吳修遠」、「黃鴻達」,並佯稱:可投資股票、比特幣,須依指示繳納保證金云云,致李曉雲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7分許 60,000元 林發達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李曉雲之警詢筆錄(偵20746卷第25至29頁) ⒉李曉雲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0746卷第81至92頁) ⒊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17565卷第25至27、41至130頁,偵24953卷第15至23頁,偵22936卷第41至44頁,偵1877卷第21至24頁) ⒋帳戶個資檢視(24953卷第37頁,偵22936卷第19頁,偵1877卷第11頁) 10 陳泳同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11年5月11日上午11時1分許前之某時許,以LINE聯繫陳泳同,自稱「黃鴻達」、「客服」,並佯稱:可投資股票、比特幣,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泳同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5月11日上午11時4分許 490,000元 林發達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陳泳同之警詢筆錄(偵20746卷第93至97頁) ⒉陳泳同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0746卷第133至139頁) ⒊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17565卷第25至27、41至130頁,偵24953卷第15至23頁,偵22936卷第41至44頁,偵1877卷第21至24頁) ⒋帳戶個資檢視(24953卷第37頁,偵22936卷第19頁,偵1877卷第11頁) 111年5月12日上午10時11分許 490,000元 11 簡莉羚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11年5月上旬某日,以LINE聯繫簡莉羚,自稱「黃鴻達」、「張雅欣」,並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須依指示儲值云云,致簡莉羚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5月11日中午12時33分許 200,000元 林發達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簡莉羚之警詢筆錄(偵20746卷第141至144頁) ⒉簡莉羚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20746卷第181頁) ⒊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17565卷第25至27、41至130頁,偵24953卷第15至23頁,偵22936卷第41至44頁,偵1877卷第21至24頁) ⒋帳戶個資檢視(24953卷第37頁,偵22936卷第19頁,偵1877卷第11頁) 12 薛祖敏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11年3月上旬某日,以LINE聯繫薛祖敏,自稱「FUEX客戶經理」、「魏雨萱」,並佯稱: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薛祖敏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5月11日上午9時46分許 50,000元 林發達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薛祖敏之警詢筆錄(偵20746卷第193至201頁) ⒉薛祖敏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網站畫面、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偵20746卷第241至257頁) ⒊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17565卷第25至27、41至130頁,偵24953卷第15至23頁,偵22936卷第41至44頁,偵1877卷第21至24頁) ⒋帳戶個資檢視(24953卷第37頁,偵22936卷第19頁,偵1877卷第11頁) 111年5月11日上午9時51分許 50,000元 13 陳紀瑩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111年5月12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陳紀瑩,自稱「Vicky明睿飆股」、「林名佑飆股」、「黃鴻達Lambert」,並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陳紀瑩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7分許 500,000元 林發達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陳紀瑩之警詢筆錄(偵24953卷第43至45頁) ⒉陳紀瑩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應用軟體畫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翻拍照片(偵24953卷第69至121、127頁) ⒊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17565卷第25至27、41至130頁,偵24953卷第15至23頁,偵22936卷第41至44頁,偵1877卷第21至24頁) ⒋帳戶個資檢視(24953卷第37頁,偵22936卷第19頁,偵1877卷第11頁) 14 林忠飛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11年4月13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林忠飛,自稱「黃鴻達Lambert」、「陳雪茹」、「蔣開明」、「客服」、「FUEX-地區客服經理」,並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林忠飛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5月12日上午9時49分許 800,000元 林發達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林忠飛之警詢筆錄(偵22936卷第13至17頁) ⒉林忠飛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2936卷第29至37頁) ⒊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17565卷第25至27、41至130頁,偵24953卷第15至23頁,偵22936卷第41至44頁,偵1877卷第21至24頁) ⒋帳戶個資檢視(24953卷第37頁,偵22936卷第19頁,偵1877卷第11頁) 15 李佳恩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11年5月13日上午10時36分前之某時許,以社群網站Facebook、LINE聯繫李佳恩,自稱「Jiajie Huang」、「黃家豪」,並佯稱:可操作投資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李佳恩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5月16日上午9時30分許 100,000元 林發達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李佳恩之警詢筆錄(偵23663卷第7至10頁) ⒉李佳恩提供之Facebook用戶及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擷圖(偵23663卷第11至13頁) 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25805卷第15至19頁,偵20787卷第107至127頁,偵16421卷第45至49、81至115頁,偵23663卷第21至26頁,偵24240卷第29至38頁,偵6470卷第49至78頁,偵7307卷一第264至272頁,偵10719卷第27至30頁,偵12105卷第23至30頁,偵2392卷第27至35頁) ⒋帳戶個資檢視(偵25805卷第23頁,偵16421卷第23頁,偵23663卷第19頁,偵7307卷一第21頁,偵10719卷第33頁,偵2392卷第51頁) 16 陳月珍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11年4月25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陳月珍,自稱「孫依」、「統一證券陳俊宏」,並佯稱:可投資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陳月珍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許 1,000,000元 林發達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陳月珍之警詢筆錄(偵24240卷第9至11頁) ⒉陳月珍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應用軟體畫面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4240卷第25、43至61頁) 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25805卷第15至19頁,偵20787卷第107至127頁,偵16421卷第45至49、81至115頁,偵23663卷第21至26頁,偵24240卷第29至38頁,偵6470卷第49至78頁,偵7307卷一第264至272頁,偵10719卷第27至30頁,偵12105卷第23至30頁,偵2392卷第27至35頁) ⒋帳戶個資檢視(偵25805卷第23頁,偵16421卷第23頁,偵23663卷第19頁,偵7307卷一第21頁,偵10719卷第33頁,偵2392卷第51頁) 17 李世寬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111年5月上旬某日,以LINE聯繫李世寬,自稱「黃鴻達」、「美玲」、「客戶經理-Henry」,並佯稱: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李世寬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5月11日上午9時39分許 30,000元 林發達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李世寬之警詢筆錄(偵1877卷第28至30頁) ⒉李世寬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等翻拍照片、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877卷第51至59頁) ⒊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17565卷第25至27、41至130頁,偵24953卷第15至23頁,偵22936卷第41至44頁,偵1877卷第21至24頁) ⒋帳戶個資檢視(24953卷第37頁,偵22936卷第19頁,偵1877卷第11頁) 18 楊玉芊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111年4月上旬某日,以LINE聯繫楊玉芊,自稱「wenya61」、「客服」,並佯稱:可操作投資比特幣云云,致楊玉芊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5月16日中午12時34分許 500,000元 林發達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楊玉芊之警詢筆錄(偵1877卷第71至74頁) ⒉楊玉芊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LINE對話紀錄、網站畫面擷圖(偵1877卷第91、95至112頁) ⒊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17565卷第25至27、41至130頁,偵24953卷第15至23頁,偵22936卷第41至44頁,偵1877卷第21至24頁) ⒋帳戶個資檢視(24953卷第37頁,偵22936卷第19頁,偵1877卷第11頁) 19 陳杉紘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111年3月上旬某日,以LINE聯繫陳杉紘,自稱「黃鴻達」、「張雅欣」、「客服經理-Kevin」、「客服」,並佯稱:可操作虛擬貨幣買賣獲利云云,致陳杉紘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5月11日上午9時20分許 100,000元 林發達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陳杉紘之警詢筆錄(偵1877卷第113至116頁) ⒉陳杉紘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偵1877卷第121、125至143頁) ⒊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17565卷第25至27、41至130頁,偵24953卷第15至23頁,偵22936卷第41至44頁,偵1877卷第21至24頁) ⒋帳戶個資檢視(24953卷第37頁,偵22936卷第19頁,偵1877卷第11頁) 20 洪婉茜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00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以LINE聯繫洪婉茜,並佯稱:可至投資網站購買虛擬貨幣,保證獲利,須依指示繳交保證金云云,致洪婉茜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5月16日上午10時2分許 100,000元 林發達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洪婉茜之警詢筆錄(偵6470卷第9至14頁) ⒉洪婉茜提供之網站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擷圖、匯款紀錄(偵6470卷第19、31、37至39頁) 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25805卷第15至19頁,偵20787卷第107至127頁,偵16421卷第45至49、81至115頁,偵23663卷第21至26頁,偵24240卷第29至38頁,偵6470卷第49至78頁,偵7307卷一第264至272頁,偵10719卷第27至30頁,偵12105卷第23至30頁,偵2392卷第27至35頁) ⒋帳戶個資檢視(偵25805卷第23頁,偵16421卷第23頁,偵23663卷第19頁,偵7307卷一第21頁,偵10719卷第33頁,偵2392卷第51頁) 111年5月16日上午10時3分許 100,000元 21 蔡勝雄 (告訴人) 112年度偵緝字第27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11年5月11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蔡勝雄,自稱「範仲元」,並佯稱:可操作投資平台,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須依指示儲值出金云云,致蔡勝雄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6月15日中午12時19分許 3,000元 徐芊惠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蔡勝雄之警詢筆錄(偵23744卷第31至33頁) ⒉證人徐芊惠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偵25752卷第8至9、16至17、217至219頁,偵26570卷第13至20頁,偵23744卷第8至9、250至252頁) ⒊蔡勝雄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等(偵23744卷第83至91、115至117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掛失/變更異動資料(偵25752卷第100至105、223至271頁,偵26570卷第89至94頁,偵23744卷第17至30頁) ⒌帳戶個資檢視(偵25752卷第158頁) 22 李柏宗 (告訴人) 112年度偵緝字第27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0 000年0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李柏宗,自稱「Aileen婷婷」、「範仲元」、「IMC客服023」,並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入保證金云云,致李柏宗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6月15日上午10時55分許 3,000元 徐芊惠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李柏宗之警詢筆錄(偵23744卷第119至125、127至133頁) ⒉證人徐芊惠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偵25752卷第8至9、16至17、217至219頁,偵26570卷第13至20頁,偵23744卷第8至9、250至252頁) ⒊李柏宗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網站畫面擷圖、匯款紀錄畫面(偵23744卷第217至239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掛失/變更異動資料(偵25752卷第100至105、223至271頁,偵26570卷第89至94頁,偵23744卷第17至30頁) ⒌帳戶個資檢視(偵25752卷第158頁) 23 陳芳翊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7307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2月23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陳芳翊,自稱「Hang」、「專員036」,並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芳翊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5月16日上午10時20分許 50,000元 林發達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陳芳翊之警詢筆錄(偵7307卷第65至71、72至73、75至76頁) ⒉陳芳翊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擷圖(偵7307卷第77至78、117至122頁) 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25805卷第15至19頁,偵20787卷第107至127頁,偵16421卷第45至49、81至115頁,偵23663卷第21至26頁,偵24240卷第29至38頁,偵6470卷第49至78頁,偵7307卷一第264至272頁,偵10719卷第27至30頁,偵12105卷第23至30頁,偵2392卷第27至35頁) ⒋帳戶個資檢視(偵25805卷第23頁,偵16421卷第23頁,偵23663卷第19頁,偵7307卷一第21頁,偵10719卷第33頁,偵2392卷第51頁) 111年5月16日上午10時28分許 50,000元 24 林素妏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10719、1210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11年5月13日晚間8時30分許,以LINE聯繫林素妏,自稱「暗里著迷」、「李凱海」,並佯稱:可操作虛擬貨幣投資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林素妏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5月16日上午10時26分許 50,000元 林發達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林素妏之警詢筆錄(偵10719卷第23至26頁) ⒉林素妏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0719卷第55至67頁) 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25805卷第15至19頁,偵20787卷第107至127頁,偵16421卷第45至49、81至115頁,偵23663卷第21至26頁,偵24240卷第29至38頁,偵6470卷第49至78頁,偵7307卷一第264至272頁,偵10719卷第27至30頁,偵12105卷第23至30頁,偵2392卷第27至35頁) ⒋帳戶個資檢視(偵25805卷第23頁,偵16421卷第23頁,偵23663卷第19頁,偵7307卷一第21頁,偵10719卷第33頁,偵2392卷第51頁) 111年5月16日上午10時28分許 50,000元 25 郭芳玲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10719、1210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11年4月1日上午11時54分許前之某時許,以LINE聯繫郭芳玲,自稱「sunnie」、「承恩老師」、「合庫證券陳建榮」,並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繳交保證金云云,致郭芳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5月11日上午11時53分許 400,000元 林發達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郭芳玲之警詢筆錄(偵12105卷第17至19頁) ⒉郭芳玲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LINE對話紀錄譯文(偵12105卷第41至47、55至99頁) 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25805卷第15至19頁,偵20787卷第107至127頁,偵16421卷第45至49、81至115頁,偵23663卷第21至26頁,偵24240卷第29至38頁,偵6470卷第49至78頁,偵7307卷一第264至272頁,偵10719卷第27至30頁,偵12105卷第23至30頁,偵2392卷第27至35頁) ⒋帳戶個資檢視(偵25805卷第23頁,偵16421卷第23頁,偵23663卷第19頁,偵7307卷一第21頁,偵10719卷第33頁,偵2392卷第51頁) 26 高建仁 (告訴人) 113年度偵字第3879號併辦意旨書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3分許,以LINE聯繫高建仁,並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高建仁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7分許 2,379,585元 林發達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高建仁之警詢筆錄(偵2392卷第37至39頁) ⒉高建仁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申請書影本(偵2392卷第107、113頁) 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25805卷第15至19頁,偵20787卷第107至127頁,偵16421卷第45至49、81至115頁,偵23663卷第21至26頁,偵24240卷第29至38頁,偵6470卷第49至78頁,偵7307卷一第264至272頁,偵10719卷第27至30頁,偵12105卷第23至30頁,偵2392卷第27至35頁) ⒋帳戶個資檢視(偵25805卷第23頁,偵16421卷第23頁,偵23663卷第19頁,偵7307卷一第21頁,偵10719卷第33頁,偵2392卷第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