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271號
SLDM,112,金訴,271,202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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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宥祥




選任辯護人 黃志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
度偵字第2094、2095、2096、2097、2098、2099、2100、2101、
2102、2103、2104、2105、2106、2107號),及移送併辦審理(
112年度偵字第5979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25
、8070、8186號、112年度偵字第1135、1394、1440、1692、174
1、2733、2734、2735、7011、946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49131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83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宥祥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
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黃宥祥明知金融機構帳戶、電子支付帳戶等相關資料為個人信用
之表徵,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
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電子支付帳戶帳號及密碼提供他人,
極可能供詐騙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匯入詐欺贓款,再以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將詐欺所得之贓款提領或轉出,使偵查犯罪者及
被害人難以追查此詐欺犯罪所得財物,而掩飾詐騙集團犯罪所得
之去向,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掩飾詐欺取財不法犯罪所
得去向及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
國000年0月間,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270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本案中信651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及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街口帳戶)
之帳號、密碼交予年籍不詳之人使用。該年籍不詳之人所屬詐騙
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詐騙李羽阡等39人,致李
羽阡等39人,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黃宥祥之本案帳戶(詳細
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金額、匯入帳戶等,均如附表所示)
,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轉出一空,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去
向。
  理 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件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得作為
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說明,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1號卷二,下稱本院金訴卷二,第
174頁、第496頁,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1號卷三,下稱本
院金訴卷三第155頁、第197頁),並有附表「證據出處」欄
所示供述、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是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
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
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規定「犯前2條之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為「犯前4
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則修
法後被告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有該條項減輕
其刑規定之適用,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無
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㈡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
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被告於上開時間,將其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
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詐欺集團
成員對本案告訴人李羽阡等39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
,並依指示轉帳至上開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被告所為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
成要件行為,惟其提供上開帳戶給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
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
,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
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以一行為提供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
行帳號、密碼,幫助詐欺集團告訴人實行詐欺、洗錢,同時
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處斷。移送併案
審理之112年度偵字第5979、49131、19830、7011、9462號
及111年度第6225、8070、8186號、112年度第1135、1394、
1440、1692、1741、2733、2734、2735號有關告訴人匯款至
本案中信270及651帳戶部分(即附表編號24至39),與本件
追加起訴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
為審理。又附表編號17、23與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23為
同一事實,業已一併審酌如上,併此敘明。
 ㈣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幫助洗錢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㈥辯護人固以被告原從事旅遊業,受疫情影響,收入銳減,欲
辦理借款始提供帳戶,及被告為原住民,社會資源較缺乏,
經濟較弱勢,本案復未取得報酬為由,主張應依刑法第59條
減輕其刑云云。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
,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
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
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
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
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
件匯入被告本案帳戶之詐欺款金額高達1,300餘萬元,被告
收入銳減,經濟狀況不佳,然被告正值青壯,當可選擇其他
合法管道增加收入,非可作為任意提供帳戶予他人之正當事
由,又據現存卷證無從認定被告有任何犯案之特殊原因及環
境,未有量處最低刑度仍嫌過重之情狀,且依被告之犯罪情
節,亦無足以引起社會上普遍之同情,而達顯可憫恕之程度
,實與刑法第59條要件不合,當無酌減其刑之餘地,辯護人
此部分請求,難認可採。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率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
掩飾犯罪所得使用,非但使詐欺集團得遂行詐欺犯罪並掩飾
、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對於告訴人之財產法
益亦造成侵害,使告訴人求償、檢警訴追不易,實屬不該;
兼衡被告於準備程序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本件告訴人及被
害人之損害總額高達1,300餘萬元,而被告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或賠償損害,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
親屬需扶養,前從事導遊業,月薪約4至5萬元(本院金訴卷
三第199頁),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諭知罰 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否認因本案犯行獲取報酬(本院金訴卷三第200頁、第2 06頁),本案尚無證據認被告藉由提供上開帳戶資料而獲得 犯罪所得,被告亦非朋分或收取詐欺款項之詐欺及洗錢犯行 正犯,無從認定其曾受有何等不法利益,自無從依刑法第38 條之1或洗錢防制法第18條等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五、退併辦部分: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25、8070、8186號、1 12年度偵字第1135、1394、1440、1692、1741號、112年度 偵字第2733、2734、2735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字第31661號固移送併辦被告交付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銀帳戶)部分,然被告業稱該 帳戶係111年6月至8月間始交付予詐欺集團使用(本院金訴 卷二第173頁、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661號卷第6 頁至第7頁),與本案中信及街口帳戶係被告於000年0月間 交付已有不同。又上開華銀帳戶告訴人匯入款項之時點為11 1年7月底至8月間,而本案中信及街口帳戶匯入款項之時點 多為000年0月間,亦有相當時間落差,難認華銀帳戶部分與 本案係被告以一行為提供,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是就該部 分,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為適法處理,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中追加起訴,檢察官陳韻中、林俊廷、賴穎穎、曾信傑、蔡勝浩,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備註 1 告訴人 李羽阡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匯款完成任務,可獲有報酬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4日13時16分、39分、14時33分、44分、56分許匯款980元、2790元、5960元、1萬1800元、4萬7800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街口帳戶 ①李羽阡警詢之證述(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至6頁) ②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5份(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案偵查卷第57至61頁) ③李羽阡與詐欺集團成員之Facebook、LINE對話紀錄擷圖(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案偵查卷一第53至55、61至81頁) ④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案偵查卷一第33頁) ⑤本案街口帳戶交易明細(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案偵查卷一第17至20頁)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告訴人 徐筠茜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6日11時10分許匯出20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270帳戶 ①徐筠茜警詢之證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1至34頁)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偵查卷第43頁) ③徐筠茜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7至39頁) ④本案中信270帳戶交易明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3頁)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告訴人 陳柔穎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6日11時18分、22分許匯出5萬元、5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270帳戶 ①陳柔穎警詢之證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至7頁) ②元大銀行存摺封面(末四碼9700)影本、網路銀行轉帳結果擷圖2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刑案偵查卷第47、55至56頁) ③陳柔穎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刑案偵查卷第51至53、65至79頁) ④本案中信270帳戶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2頁)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告訴人 郭家伊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6日11時56分許匯出100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270帳戶 ①郭家伊警詢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3至15頁)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刑案偵查卷第75頁) ③郭家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刑案偵查卷第83至97頁) ④本案中信27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8頁)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5 告訴人 林家寧 詐騙集團成員間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6日12時2分、3分、5分、6分許匯出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270帳戶 ①林家寧警詢之證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刑案偵查卷第9至19頁) ②網路銀行轉帳結果擷圖2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3頁) ③本案中信270帳戶交易明細(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刑案偵查卷第67、69頁)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6 告訴人 褚明傑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6日9時23分、24分許匯出5萬元、4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270帳戶 ①褚明傑警詢之證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刑案偵查卷第5至6頁) ②網路銀行轉帳結果擷圖2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刑案偵查卷第7頁) ③本案中信270帳戶交易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刑案偵查卷第63頁)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7 告訴人 黃庭蓁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7日8時58分許匯出3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270帳戶 ①黃庭蓁警詢之證述(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案偵查卷第5至7頁) ②網路銀行轉帳結果擷圖(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案偵查卷第57頁) ③本案中信270帳戶交易明細(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案偵查卷第44頁)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8 被害人 賴祈全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被害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7日9時9分許匯出5萬4000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270帳戶 ①賴祈全警詢之證述(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案偵查卷第9至11頁) ②詐欺集團LINE主頁資訊、假投資APP之手機翻拍照片(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案偵查卷第85至86頁) ③本案中信270帳戶交易明細(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案偵查卷第44頁)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9 告訴人 洪雅雯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7日9時40分許匯出57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270帳戶 ①洪雅雯警詢之證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刑案偵查卷第45至57頁) ②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刑案偵查卷第91頁) ③洪雅雯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刑案偵查卷第95至125頁) ④本案中信270帳戶交易明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6頁)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10 告訴人 吳文龍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7日9時32分許匯出30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270帳戶 ①吳文龍警詢之證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5至16頁) ②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9頁) ③吳文龍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5至38頁) ④本案中信270帳戶交易明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62頁)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1 告訴人 歐健華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7日10時31分許匯出40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270帳戶 ①歐健華警詢之證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9至34頁) 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9頁)  ③歐健華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刑案偵查卷第45至58頁) ④本案中信270帳戶交易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刑案偵查卷第79頁)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2 告訴人 陳亮昀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11日9時12分、13分、11時29分、11時36分許匯出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5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270帳戶 ①陳亮昀警詢之證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01至108頁) ②網路銀行轉帳結果擷圖5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17至119頁) ③陳亮昀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21至141頁) ④本案中信270帳戶交易明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64、165頁)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3 告訴人 張欽淵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11日9時21分許匯出5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270帳戶 ①張欽淵警詢之證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刑案偵查卷第45至49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網路銀行轉帳結果擷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刑案偵查卷第57至61、89頁) ③張欽淵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假投資APP之手機翻拍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刑案偵查卷第73至83、89至93頁) ④本案中信270帳戶交易明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64頁)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14 告訴人 蔡適仰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11日9時54分、56分許匯出5萬元、5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270帳戶 ①蔡適仰警詢之證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至15頁) ②網路銀行轉帳結果擷圖2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9至31頁) ③蔡適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刑案偵查卷第99至123頁) ④本案中信270帳戶交易明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刑案偵查卷第81、82頁)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5 告訴人 陳明莉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11日10時22分、4月12日13時51分許匯出50萬元、50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270帳戶 ①陳明莉警詢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至8頁) ②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2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刑案偵查卷第76至77頁) ③陳明莉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刑案偵查卷第83至92頁) ④本案中信27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0、34頁)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6 告訴人 王靜涵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11日11時37分許匯出10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270帳戶 ①王靜涵警詢之證述(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3至15頁)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案偵查卷第59頁) ③王靜涵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詐欺集團LINE主頁資訊、假投資APP之手機翻拍照片(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99至103頁) ④本案中信270帳戶交易明細(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51頁)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7 告訴人 王榮坩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11日10時46分許匯出10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651帳戶 ①王榮坩警詢之證述(花蓮縣警察局刑案偵查卷第11至13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花蓮縣警察局刑案偵查卷第23至24頁) ③王榮坩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花蓮縣警察局刑案偵查卷第15至22頁) ④本案中信651帳戶交易明細(花蓮縣警察局刑案偵查卷第123頁)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新北檢112偵19830併辦 18 告訴人 黃富美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11日11時許匯出20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270帳戶 ①黃富美警詢之證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第75至76頁) ②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第95頁) ③黃富美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第101至107頁) ④本案中信270帳戶交易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第66頁)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 19 告訴人 湯坤仁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12日11時56分、12時18分、22分、30分許匯出10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270帳戶 ①湯坤仁警詢之證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刑案偵查卷第49至57頁) ②湯坤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55至195頁) ③本案中信270帳戶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25、226頁)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20 告訴人 簡伊若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12日11時46分、47分許匯出5萬元、5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270帳戶 ①簡伊若警詢之證述(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17至19頁) ②網路銀行轉帳結果擷圖2份、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61至63、119頁) ③簡伊若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121至133頁) ④本案中信270帳戶交易明細(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53頁)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21 告訴人 陳聖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間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12日13時48分許匯出10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270帳戶 ①陳聖文警詢之證述(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1至24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背面影本(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43頁) ③本案中信270帳戶交易明細(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案偵查卷第55頁)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22 告訴人 高堉霖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7日16時39分、46分、48分許匯出3萬元、3萬元、1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651帳戶 ①高堉霖警詢之證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1至36頁) ②網路銀行轉帳結果擷圖3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刑案偵查卷第40至41頁) ③高堉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詐欺集團提供之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刑案偵查卷第44至60頁) ④本案中信651帳戶交易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刑案偵查卷第78頁)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 23 告訴人 微君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11日10時50分許匯出5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651帳戶 ①微君警詢之證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刑案偵查卷第5至9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2頁) ③微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5至20頁) ④本案中信651帳戶交易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刑案偵查卷第84頁)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 新北檢112偵19830併辦 24 告訴人 朱師美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6日10時7分許匯出150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651帳戶 ①朱師美警詢之證述(士檢112偵5979卷第29至33頁) ②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士檢112偵5979卷第71頁) ③朱師美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詐欺集團提供之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士檢112偵5979卷第67至69、77頁) ④本案中信651帳戶交易明細(士檢112偵5979卷第215頁) 士檢112偵5979併辦 25 告訴人 簡芝芬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12日10時35分許匯出68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651帳戶 ①簡芝芬警詢之證述(士檢112偵5979卷第81至83頁) ②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士檢112偵5979卷第119頁) ③簡芝芬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手機翻拍照片(士檢112偵5979卷第127至131頁) ④本案中信651帳戶交易明細(士檢112偵5979卷第220頁) 士檢112偵5979併辦 26 告訴人 許永忠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11日13時30分許匯出20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270帳戶 ①許永忠偵查之證述(桃檢111他7199卷第5至6、33至49、53至59頁) ②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桃檢111他7199卷第287頁) ③本案中信27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31頁) 桃檢111偵49131併辦、 花檢111偵6225、8070、8186、112偵1135、1394、1440、1692、1741併辦 27 告訴人 陳振翃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11日10時44分、46分、49分、52分、55分、58分許匯出5萬、5萬、5萬、5萬、5萬、5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651帳戶 ①陳振翃警詢之證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至6頁) ②陳振翃手寫匯款紀錄、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網路銀行轉帳結果擷圖2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3至27、43至45、60頁) ③陳振翃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假投資APP頁面擷圖、詐欺集團提供之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案偵查卷第49至59頁) ④本案中信651帳戶交易明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5頁) 花檢111偵6225、8070、8186、112偵1135、1394、1440、1692、1741併辦 28 告訴人 李朝煌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12日12時27分許匯出120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651帳戶 ①李朝煌警詢之證述(花蓮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第9至17頁) ②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花蓮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第19至21、31頁) ③李朝煌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花蓮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第23至29頁) ④本案中信651帳戶交易明細(花蓮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第75頁) 花檢111偵6225、8070、8186、112偵1135、1394、1440、1692、1741併辦 29 告訴人 簡妙軒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6日14時19分、20分許匯出3萬、3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270帳戶 ①簡妙軒警詢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刑案偵查卷第5至7頁) ②網路銀行轉帳結果擷圖2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刑案偵查卷第57至58頁) ③詐欺集團成員LINE主頁資訊、假投資APP頁面擷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刑案偵查卷第53至55頁) ④本案中信27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3頁) 花檢111偵6225、8070、8186、112偵1135、1394、1440、1692、1741併辦 30 告訴人 楊旭虹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6日12時55分許匯出10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270帳戶 ①楊旭虹警詢之證述(楊旭虹遭詐欺資料卷第5至6頁) ②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楊旭虹遭詐欺資料卷第61頁) ③本案中信270帳戶交易明細(楊旭虹遭詐欺資料卷第17頁) 花檢111偵6225、8070、8186、112偵1135、1394、1440、1692、1741併辦 31 告訴人 郭芳玲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sunnie」向告訴人郭芳玲佯稱:加入「虎虎生財」群組,依指示在合作金庫證券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111年4月7日9時11分許、同日9時12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270帳戶 ①郭芳玲警詢之證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1至13頁) ②網路銀行交易擷圖(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刑案偵查卷第59至61頁) ③詐欺集團之APP畫面擷圖、郭芳玲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刑案偵查卷第69至73、81至125頁) ④本案中信270帳戶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8頁) 花檢112偵2733、2734、2735併辦 32 告訴人 黃麗滿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sunnie」向告訴人黃麗滿佯稱:依指示在合庫私募帳戶下單購入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4月7日12時14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270帳戶 ①黃麗滿警詢之證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7至20頁) ②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33頁) ③詐欺集團之APP畫面擷圖、黃麗滿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41至148頁) ④本案中信270帳戶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刑案偵查卷第41頁) 花檢112偵2733、2734、2735併辦 33 告訴人 劉耀霆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12日13時43分許匯出5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651帳戶 ①劉耀霆警詢之證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17至119頁) ②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結果擷圖(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49、155頁) ③劉耀霆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假投資APP操作內容擷圖、詐欺集團提供之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45至147、151至153、159至167頁) ④本案中信651帳戶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刑案偵查卷第93頁) 花檢111偵6225、8070、8186、112偵1135、1394、1440、1692、1741併辦 34 告訴人 謝季蓉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暱稱「柯楚涵」向告訴人謝季蓉佯稱:加入「華平客服」群組依指示在http://trs.vhiorue.cn/NUWV265網站購入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4月7日12時17分許、4月8日10時54分、59分許匯款20萬元、100萬元、15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651帳戶 ①謝季蓉警詢之證述(花蓮縣警察局刑案偵查卷第4至8頁) ②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份(花蓮縣警察局刑案偵查卷第30至31頁) ③謝季蓉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花蓮縣警察局刑案偵查卷第32至70頁) ④本案中信651帳戶交易明細(花蓮縣警察局刑案偵查卷第13至15頁) 花檢112偵2733、2734、2735併辦 35 告訴人 林春梅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暱稱「韓靜瑤」向告訴人林春梅佯稱:至「華平創投」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林春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4月12日13時48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651帳戶 ①林春梅警詢之證述(新北檢112偵19830卷第172至173頁) ②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新北檢112偵19830卷第173頁反面) ③本案中信651帳戶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偵19830卷第145頁) 新北檢112偵19830併辦 36 告訴人 陳愛珠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暱稱「郭建宗」向告訴人陳愛珠佯稱:至「華平創投」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陳愛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4月11日11時27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651帳戶 ①陳愛珠警詢之證述(新北檢112偵19830卷第195頁正反面) ②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新北檢112偵19830卷第197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偵19830卷第144頁)  新北檢112偵19830併辦、 花檢112偵7011併辦 37 告訴人 李玉香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暱稱「劉靜怡」向告訴人李玉香佯稱:至「華平創投」APP投資股票,可獲得龐大利潤云云,致李玉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4月8日9時20分許匯款50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651帳戶 ①李玉香警詢之證述(新北檢112偵19830卷第185頁正反面) ②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國內匯款申請書(新北檢112偵19830卷第187至188、190頁) ③李玉香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新北檢112偵19830卷第193至194頁反面) ④本案中信651帳戶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偵19830卷第143頁) 新北檢112偵19830併辦 38 告訴人 張哲綱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6日9時32分許匯出5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270帳戶 ①張哲綱警詢之證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刑案偵查卷第47至49頁) ②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刑案偵查卷第68頁) ③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刑案偵查卷第71至73頁) ④本案中信270帳戶交易明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0頁) 花檢112偵9462併辦 39 告訴人 蔡蓁儀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底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8日13時50分許匯出110萬元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270帳戶 ①蔡蓁儀警詢之證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刑案偵查卷第75至78頁) ②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15頁) ③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21至134頁) ④本案中信270帳戶交易明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9頁) 花檢112偵9462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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