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381號
SLDM,112,訴,381,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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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彬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241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酉○○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捌拾玖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酉○○精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華公司)之員工,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之犯意,由其本人自任會首,在位於新北市○○區○○街000號 之精華公司康寧廠,於民國107年6月5日、108年8月5日、10 9年3月5日、109年12月5日,先後召募成立如附表二之一至 附表二之四所示採行外標制、約定每月會金均為新臺幣(下 同)1萬元、底標均為1,000元、每月5日19時50分許在上開 精華公司康寧廠5樓開標之合計17個互助會(互助會名稱:2 018互助會㈠、㈡、㈢、㈣、㈤、㈥、2019互助會㈠、㈡、㈢、㈣、㈤、 2020.3互助會㈠、㈡、㈢、2020.12互助會㈠、㈡、㈢),而其明 知上開各互助會成立時,並未邀集足夠之會員人數,竟藉由 虛列會員(詳如附表二之一至附表二之四各編號「備註」欄 ⑷之虛列會員所示)之方式,致使真正受邀參與之會員(詳 如附表二之一至附表二之四各編號「備註」欄⑶之真實會員 數所示),對於參加上開各互助會之基礎事實即真正會員人 數多寡、將來倒會風險評估等締約重要事項,發生錯誤理解 認知,而同意入會,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其明知個人經濟狀況無力同時負擔如附表二之一至附表二之 四所示互助會之經營、正常繳納自己及虛列會員之會金及利 息,竟仍以虛列多位會員之方式,矇騙如附表二之一至附表 二之四所示真實會員加入,致如附表三之一至附表三之十七 所示之活會真實會員陷於錯誤,依約以交付現金或匯款至酉 ○○所申設使用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方式支付各該互助會之首期會款予酉○○。並利用上開互助會 會員對其信賴,且會員間彼此不甚熟識,又幾未親自到場參



與投標、開標之機會,在上開精華公司康寧廠5樓,填寫上 開虛列會員之姓名及標息,充作標單(標單未據扣案),持 以於如附表三之一至附表三之十七所示互助會數次開標時, 向到場之真實會員出示該標單而行使,先後得標,致如附表 三之一至附表三之十七所示之活會真實會員陷於錯誤,依約 以交付現金或匯款至酉○○所申設使用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方式支付所屬互助會之首期以外各該 期會款,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之一至附表三之十七所示之活 會真實會員及各該次到場會員對於得標者身分審核之正確性 。最終合計共詐得4,703萬元(互助會名稱、冒標名義及日 期、詐得款項之計算公式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三之一至附表 三之十七所示)。
 ㈡嗣於000年0月間,因酉○○所使用之上開虛列會員幾乎均已得 標,然由上開真實會員得標部分,酉○○則無法支付各該得標 會員標金,而宣告倒會,上開真實會員始悉受騙。二、案經癸○○、黃○○、丙○○、子○○、戊○○、辰○○、卯○○、巳○○午○○、乙○○、地○○、辛○○、宇○○、未○○、己○○、寅○○、甲○○ 、天○○、玄○○、丁○○、申○○丑○○、壬○○、亥○○戌○○、庚 ○○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判決引用下述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 告酉○○均同意具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81號卷 【下稱本院卷】卷二第91頁至第93頁、第194頁至第197頁、 第294頁至第296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 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均 有證據能力。至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 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自任會首,以如附表二之一至附表二之四各 編號「備註」欄⑷所示虛列會員,並邀集如附表二之一至附 表二之四各編號「備註」欄⑶之真實會員,發起如附表二之 一至附表二之四所示之共17個互助會,且收取前開真實會員 繳納之會款;及於如附表三之一至附表三之十七所示數次開 標日期,填寫前開虛列會員之姓名得標,最終前開17個互助 會均於110年5月5日後倒會等事實,並承認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犯行。惟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自己也被倒會 ,有資金困難,我發起互助會10幾年,中間陸續有被倒會, 我已經不記得發起本案17個互助會的時候我被倒多少錢了, 2020.3互助會㈡以前的互助會我用的人頭戶都有得標是剛好 ,而且也不一定人頭戶會標到該期;本案是因為有一些會員 得標後,沒有繼續繳死會款,才導致倒會,我沒有詐欺意思 云云(見本院卷二第86頁、第88頁至第89頁、第89頁至第90 頁、第194頁),經查:
 ㈠上揭客觀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不諱(見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170 號卷【下稱偵卷】第25頁,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405號卷【 下稱審訴卷】第94頁,本院卷二第86頁至第89頁、第194頁 、第304頁至第30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癸○○、辰○○、戊 ○○、告訴代理人何昇軒律師、同案被告即被告前配偶張雅鳳 (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 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3381號卷【下稱他卷】第245頁 至第249頁、第583頁、第589頁至第591頁、第251頁至第255 頁、第259頁至第263頁、第264頁至第267頁,偵卷第25頁至 第27頁),並有被告所召集之合會及告訴人參與合會表、告 訴人提出之遭詐騙金額表、被告製作之互助會名單、債權證 明書21紙、被告及張雅鳳之戶籍謄本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被告說明之錄音譯文、被告通知開標結果電子 郵件頁面擷圖暨附檔、合會得標時間暨金額整理表、告訴人 參與合會表、被告與告訴人等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電 子郵件頁面擷圖等在卷可稽(見他卷第67頁至第68頁、第69 頁至第70頁、第71頁至第169頁、第171頁至第211頁、第213 頁至第215頁、第217頁至第221頁、第223頁至第226頁、第5 99頁、第601頁至第633頁、第635頁至第639頁、第651頁至 第657頁,偵卷第31頁至第61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
 ㈡被告於冒用前開虛列會員名義邀集前開真實會員加入本案17 個互助會時,即已具備詐欺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茲說明如 下:
 ⒈被告於偵查中及準備程序時自承:因為之前我被倒會。所以 我付不出來會款。因為後來付不出來,所以才會用我朋友的 名字去投標。當時用了很多人當人頭。我自己也被倒會, 有資金困難,因為我薪水也有限,不夠付我跟的那些會。( 法官問:你為何要用你朋友的名字投標,為何不用自己名義 跟數會?)如偵卷第35頁所示,我是為了規避「跟2會以上 需要過半才能標」之規定,才用人頭戶名字跟會。(法官問



:是否是因為不同名字背後表彰不同個體,所以多數個名字 形式上看起來比較有可能繳出會款,其他跟會的人會覺得比 較不會被倒會?)是。我發起互助會10幾年了,中間有陸續 被倒會,我已經不記得發起本案17個互助會的時候我被倒多 少錢了等語明確(見偵卷第25頁至第27頁,本院卷二第86頁 、第88頁至第89頁)。核與本案17個互助會之書面契約約定 「㈡如個人跟2會以上(含2會)、需要過半才可再下標」之 記載相符(見他卷第73頁、第79頁、第85頁、第91頁、第97 頁、第101頁、第107頁、第113頁、第119頁、第125頁、第1 31頁、第137頁、第143頁、第149頁、第153頁、第159頁、 第165頁)。足見被告有相當多參與民間互助會之經驗,知 悉對於參加互助會之會員而言,真正會員人數之多寡與將來 倒會風險評估之締約重要事項直接相關;且本案17個互助會 為避免跟2會以上之會員死會後即拒不繳款,甚至設有跟2會 者需會期過半始能投標之限制,以減少未能確實收繳死會會 員會款之風險,被告在明知上情之情況下,仍以虛列會員之 方式加入本案17個互助會並邀集本案告訴人及其餘被害人, 其自有詐欺取財之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甚明。況依被告自承 前曾被倒會而有資金困難,益徵被告確實有虛列會員召集互 助會以欺騙上開真實會員,並收取會款之詐欺動機。再依被 告自陳其月薪約6萬元,加上紅利及年終最多約12萬元,其 於本案17個互助會先得標後取得之現金均沒有拿去投資股票 或房地產等情(見本院卷二第86頁、第89頁),核與被告10 7年度至11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其名 下未有股票及不動產等財產一情相符(見本院卷二第107頁 至第114頁),衡以被告於107年6月5日發起2018互助會㈠至㈥ 之時起,其每月應負擔之自己及虛列會員之會金已達78萬元 (2018互助會㈠:被告1會及虛列會員11會,共12會。2018互 助會㈡:被告1會及虛列會員11會,共12會。2018互助會㈢: 被告1會及虛列會員13會,共14會。2018互助會㈣:被告1會 及虛列會員13會,共14會。2018互助會㈤:被告1會及虛列會 員10會,共11會。2018互助會㈥:被告1會及虛列會員14會, 共15會。合計78會,每會每月會金均為1萬元。詳見附表二 之一),上開被告每月應負擔之會金,在加計被告以虛列會 員首先得標所應負擔之利息前,已達其自陳之每月收入上限 12萬元之6倍有餘,則在被告沒有薪資所得以外之額外收入 情況下,其根本無法負擔以自己及虛列會員名義所跟之數會 ,遑論被告於日後2018互助會㈠至㈥會期中,仍率續發起2019 互助會㈠至㈤、2020.3互助會㈠至㈢、2020.3互助會㈠至㈢等11個 互助會,其以自己及虛列會員名義跟會所應支付之會金及利



息更隨之顯著提高,可見被告自發起2018互助會㈠至㈥時起, 即無依約履行給付會金及利息完畢之真意至明。至被告嗣於 各互助會首期後,冒用上開虛列會員名義填寫姓名及金額於 標單之行為,自亦具有詐欺取財之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併 此指明。
 ⒉按合會已標取會款者(即一般所稱之死會),於標取會款後 不問何人得標,至完會止,本有向會首按時交付會款之義務 ,故會首冒標會款時,除對於活會會員有冒標施詐(即佯稱 某人得標),使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誤認係被冒標之人得標 而交付會款,成立詐欺取財罪外,對於已標取會款之會員, 因按時繳付會款本為其標取會款後之義務,並無施詐或使其 陷於錯誤可言,自無成立詐欺罪之餘地,是已標取會款之死 會會員對於嗣後會首之冒標會款,不能認係詐欺之被害人(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138號判決參照)。是以,被告如 於某次會期冒標,所詐得之金額計算公式為:會金×當期活 會真實會員數(不含會首且須扣除已得標之真實會員數)。 又雖依民法第709條之5之規定,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 取得,然被告於發起本案17個互助會之伊始,因依其財務狀 況及經濟能力顯然無力負擔本人及虛列會員所應繳納之全部 會金及利息,其於斯時起均已具備詐欺取財之故意及不法所 有意圖,業如前述,是縱本案17個互助會首期均無冒標情事 ,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支付之首期會金仍屬被告詐得之款 項。準此,被告本案詐得總金額即為被告各期所冒標之會金 乘以當期活會真實會員數所得數額之加總,另加計被告於本 案17個互助會首期所收取之會金。
 ㈢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核屬卸責之詞,並非可採。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我國民間互助會之標單,其記載之內容通常為欲投標會員 之姓名及一定之金額,或標單上雖僅寫金額而未寫會員之姓 名,然已指明該標單係何會員所投標,而參與投標,依習慣 或特約,足以表示該投標之會員願以標單上所載之金額為其 競標之利息,應屬刑法第220條第1項以私文書論之準私文書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319號、91年度台上字第5683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自陳:只有我當會 頭,張雅鳳當時並不知情,後來我都一直用張雅鳳的名字。 我有用朋友的名字加入,我的朋友並沒有答應我使用他們的 名字;我自己用人頭戶投標也會填小標單;我沒有提供空白 例稿式標單,每次投標就是由到場會員自己在小紙張上面寫 金額及人的名字,有些會員是到場之前已經自備好寫有名字



及金額的標單等語(見偵卷第25頁,審訴卷第94頁,本院卷 二第87頁至第88頁、第305頁);核與證人張雅鳳於偵查中 證稱:我不知情等語相符。是被告於如附表三之一至附表三 之十七之數期冒用虛列會員名義(含被告之前配偶張雅鳳) 填寫姓名及金額於標單,依民間合會之習慣,能用以表示該 名義人願以所書金額參與投標之證明,而使本案之活會真實 會員陷入錯誤而交付財物,該標單應認係刑法第220條第1項 規定之準私文書。是核被告上開各次冒用虛列會員名義填寫 標單競標得標,使各該互助會會員陷於錯誤交付會款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上開於標單內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階段 行為,而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 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雖有誤會,然其基 本社會事實同一,復經本院就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罪名予以 實質審理,而被告亦已於審理程序中為具體答辯,應無礙其 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如上。
 ㈢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 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案17個互助會起會之初即無力負 擔應繳納之會金及利息,且其於各該互助會之冒標次數幾乎 等於各該互助會其所使用之虛列會員數,甚至有按期連續冒 標之情形,可見被告於各該互助會起會及首次冒標之初,即 均有詐取會金之意圖,其後被告又分別於各該互助會陸續冒 標,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種法益,各行為 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分離,顯均係基於 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均應就各該 互助會論以接續之一行為(各次互助會起會時收取會金及之 後冒標收取會金之行為均係一接續詐欺取財犯行;各次互助 會冒標之行為則均係一接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起訴 書認被告多次以虛假人頭投標並得標之行為,犯意各別等情 ,容有誤會。
 ㈣被告各次互助會所為,於起會時及之後陸續冒標而向各該活 會真實會員收取會金,同時詐騙各該活會真實會員,同時侵 害多數人之財產法益,均為想像競合關係,應從一重之詐欺



取財罪論處;又被告各次互助會之冒標主要目的是向活會真 實會員詐取財物,則其犯罪目的單一,且行為有局部同一之 情形(除首期依法乃會首當然得標,是被告於各該互助會首 期向真實會員收取會金時並未冒標外,其餘接續冒標並收取 會金之行為均全部重合),核均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行使 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㈤本案17個互助會中,不同互助會之真實及虛列會員均容有差 異,被告於發起時亦作成不同書面契約公告可資區分,應認 被告所犯上開17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至除告訴人等26人以外,如附表二之一至附表二之四所示其 餘真實會員部分,雖未經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附表所載明, 然因被告對於其餘真實會員被害人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 之部分,與上開認定有罪部分,有接續犯及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乃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互助會為我國民間慣行成習 之小額資金融通制度與經濟合作組織,植基於各會員對會首 之人格信賴及各會員之誠實信用,兼俱自身儲蓄積資與戚友 通財互助之雙重意義,若會首能深體其意義與價值,穩健經 營,正常運作,必能發揮自利利人、濟困扶危之效能,故凡 自居為會首者,於招募合會之初,即應自揣能力,若確無相 當資力,足以履行會首之應盡義務,即應安守本份,知止自 制,不能妄圖藉召募合會,利用不當經營之方法,收取會款 ,供個人自私自利運用,乃置會員之權益於不顧,否則,即 屬藉招募合會,以詐取金錢無訛,其行為不祇侵及會員繳交 之會款,抑且破壞社會上對合會制度之正當理解與合理期待 ,間接損及合會制度之良善目的,況社會大眾參與合會,多 為儲蓄或在有急需時得藉此籌措財源,且民間合會關係建立 於會員與會首彼此間之信賴關係上,被告不知篤守信用,竟 因個人財務狀況窘困,即利用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因與被告同 為精華公司員工而對其信賴,多次虛列會員,冒用虛列會員 名義標會以詐取會金,最後惡性倒會,因而致上開多數真實 會員歷年積攢之財產付諸流水,被告所為應嚴加非難。考量 被告本案詐得之金額甚鉅,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非微; 被告雖自籌部分資金,並同意精華公司扣押其部分薪資所得 ,委由精華公司管理部經理周育俞不定期向本案告訴人及被 害人償還債務,此有精華公司112年11月17日、113年3月6日 回覆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17頁至第119頁、第211頁 至第217頁),然被告未能取得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宥恕。並



斟酌被告已償還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數額;被告坦承本案 客觀事實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然始終否認涉犯詐欺取財 罪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309頁);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目前之職業及收入、婚姻 狀況及有無未成年子女或成年親屬需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 況,暨被告、告訴人、檢察官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 狀(見審訴卷第97頁至第101頁,本院卷二第99頁至第100頁 、第204頁、第306頁至第308頁),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刑。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明知其 無負擔多數會金及利息之能力,仍自任會首,虛列會員邀集 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加入本案17個互助會,本案告訴人及被 害人因而陷於錯誤而交付首期會金及被告冒用虛列會員名義 得標之會金如附表三之一至附表三之十七所示,業如前述, 是被告因而詐得之4,703萬元自屬其本案之犯罪所得,而被 告目前僅償還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總計813萬2,525元(各告 訴人或被害人之受償金額詳如附表四),此有精華公司113 年3月6日回覆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211頁至第217頁) ,是除前開813萬2,525元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外,尚餘犯 罪所得3,889萬7,475元,未據扣案,且被告本案所為惡性非 輕,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稱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 或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宙○○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詐得金額 (新臺幣) 宣告之刑 1 附表三之一即2018互助會㈠部分 297萬元 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2 附表三之二即2018互助會㈡部分 313萬元 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3 附表三之三即2018互助會㈢部分 312萬元 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4 附表三之四即2018互助會㈣部分 335萬元 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5 附表三之五即2018互助會㈤部分 253萬元 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6 附表三之六即2018互助會㈥部分 361萬元 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7 附表三之七即2019互助會㈠部分 337萬元 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8 附表三之八即2019互助會㈡部分 308萬元 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9 附表三之九即2019互助會㈢部分 317萬元 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0 附表三之十即2019互助會㈣部分 332萬元 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11 附表三之十一即2019互助會㈤部分 332萬元 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12 附表三之十二即2020.3互助會㈠部分 336萬元 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13 附表三之十三即2020.3互助會㈡部分 291萬元 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14 附表三之十四即2020.3互助會㈢部分 261萬元 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15 附表三之十五即2020.12互助會㈠部分 114萬元 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附表三之十六即2020.12互助會㈡部分 120萬元 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附表三之十七即2020.12互助會㈢部分 84萬元 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件一:附表二之一至附表二之四、附表三之一至附表三之十七附件二:附表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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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