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2年度,207號
SLDM,112,簡上附民,207,202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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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7號
原 告 廖珮淳

被 告 黃文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2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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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