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3號
KLDV,113,除,13,202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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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賴威勇全海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 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49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 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 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9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3月 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 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❶ 全海行 賴威勇 臺灣企銀基隆分行 112年10月25日 300,000元 0000000 支票 ❷ 全海行 賴威勇 臺灣企銀基隆分行 112年10月26日 300,000元 0000000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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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