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75號
KLDV,113,補,375,202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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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黃永吉黃楊美之繼承人

黃碧玉黃楊美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洪蕙蕙

陳福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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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