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64號
KLDV,113,補,364,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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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郭燕凰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伍君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嶸慶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係起訴請求:一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
屋)修繕至不漏水並回復原狀。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93,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以訴狀載明侵害
排除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
額【按:上開訴之聲明第一項修繕漏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
爭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所需之費用作為核定依據,故原告應先
查報系爭房屋修復至不漏水之標的價額,例如提出估價單,逐項
載明施工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並暫時以此修復費用作為此部
分訴訟標的之價額,再加計上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93,4
00元(即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號4樓之原告房屋,因系爭
房屋漏水受損須支出之修繕費用25,000元、鑑測費用8,400元、
精神慰撫金60,000元),即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
17,33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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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