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45號
KLDV,113,補,345,202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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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告 基隆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余松次
代 理 人 舒圳槱
被 告 陳玉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0,564元(即2,535,341元加
計自113年1月18日起至113年5月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091計算之
利息23,553元,再加計自113年2月19日起至113年5月6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0.3091計算之違約金1,670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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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