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訓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43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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